为什么要搜集商标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某判决中表示,商标法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权利人,而是为了促使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商标资源浪费。
如果权利人要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别人撤三,那就提供必要的使用证据,而有些提交了使用证据的商标,因为证据的证明力不够,部分还是被撤销了。关键在于很多证据如合同发票等等,常常没有规范使用,不是没标注时间,就是没写上商品,甚至根本不显示商标。实践中很多人确实不会在发票上写上商标,尤其是图形商标,但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开发票不写商标的事实,就认定某张发票确实是某商标的交易凭证。
每一张发票上规范的写着商标,可能不习惯,可能费时间,可能很麻烦,但在关键时刻可以保住商标,不仅是发票,还包括各种合同、标签、出库单、包装等等,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发生的票据材料,都要尽可能的规范的标注商标、商品,时间,使用人。为此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权利人在该时间段内在该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永远牢记商标在客观上使用是一回事,在案件中证明使用的事实是另一回事。
而对于商标使用这内功,真正的秘诀就是规范使用发票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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