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线:对商号权造成侵权的 条件 和 保护范围

 admin   2020-09-03 12:13   115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时,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及在后商标注册人所知悉。 商号应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商号权的产生也不以使用商号的主体进行相关登记为必要条件,对于没有登记过的商号,只要实际上已经使用并产生的商号权,就应当认为权力已经形成。(商号只要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号需要一定知名度。在先商号知名度的认定,主要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来考察。 在先商号的保护范围应当局限于其所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类似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 对“中华老字号”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对于知名企业的“特定简称”可以构成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力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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