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人的 知名度 是判定对其姓名权损害的首要标准 主张在先权人须在世(并非绝对的),附加一个条件:在先权利的自然人姓名应具有知名度,承载一定的商誉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承接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姓名权人的 知名度 是判定对其姓名权损害的首要标准 主张在先权人须在世(并非绝对的),附加一个条件:在先权利的自然人姓名应具有知名度,承载一定的商誉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承接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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