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线:注册商标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判定标准

 admin   2020-09-03 12:11   1043 人阅读  0 条评论

姓名权人的   知名度  是判定对其姓名权损害的首要标准 主张在先权人须在世(并非绝对的),附加一个条件:在先权利的自然人姓名应具有知名度,承载一定的商誉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承接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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